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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关于“权利到底在保护什么?”这个问题,通常存在两种答案:其一,权利保护了权利人的自由意志以及由此而来的选择自由,这是所谓的选择论或意志论;其二,权利保护了权利人的个人利益或者个体福祉,这就是权利的利益论。并且,理论家通常认为,利益论明显优于选择论。然而,由于权利在概念上的重要性在于,一项权利所拥有的规范力要明显超过该权利之内容所拥有的道德分量,因此以保护个人利益为中心的利益论,将无法匹配权利的规范力要求。虽然利益论的支持者将“共同善”当做补强权利规范力的策略,但由于共同善这个概念的核心要素必然是个人的自由意志或自治,于是这个策略存在蜕化为选择论的危险,而且它还难以匹配指向性义务的要求,因此这种经过补强的利益论仍然难以成立。
关键词:权利;选择论;利益论;共同善;指向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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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剑生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行政法学理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解释,与2009年之前相比并没有发展出新的学说。对“程序轻微违法”的解释则主要通过整理判例列出若干情形,但未作类型化处理和一般化判断规则的提炼。结合过去十年最高法院公布的判例,我们可以发现“违反法定程序”作为司法审查标准未能发展成更为精细化、多元化的判断标准;在没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法院仍然采用“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但不断扩大其适用的行政领域范围。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未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因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而作出确认违法判决的判例,这种状况可能会影响法院确认违法判决的正确适用。
关键词:法定程序;正当程序;程序轻微违法;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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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虽然从宪法、资源法到物权法都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了规定,但规范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在理论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至今难有共识,所有权的内涵认识不一。所有权的法律性质之争直接影响到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构建的基础,对所有权内涵的不同认识影响到制度构建的具体内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的全民性、客体的公共性决定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力属性,这是一种以公权力方式行使并受公法约束的所有权,本质上是国家的公权力。而在市场条件下,将规模庞大的自然资源设定为国家所有系基于自然资源领域广泛存在的产权不清晰、外部性、公共物品等市场失灵问题,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实质上是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产权管制权。我国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应当以约束国家所有权为基础、以规范管制权为中心构建。
关键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力;管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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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主观公权利是德国现代公法的核心设置,其核心是在法治国框架下重新构建个人相对于国家独立的法地位,它的提出亦使权利成为理解和整序公法的全新线索。主观公权利在德国法上历经复杂嬗变,这也使其意涵相当复杂多样。我国对这一理论的吸收目前还局限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但这一传统学理的当代价值更在于:其对个人权利的探求是在实证法中找到连接点,并借助请求权的解释框架和教义,有效避免因为现代行政作用效果不断扩散所导致的个人自由的无轮廓和无边界,个人权利也因此获得稳定清晰的实证法基础。德国公法在主观公权利支配下所形成的公民实体请求权与诉权的相互对照,揭示了一种体系化的公法权利观对于整体公法所产生的统摄和影响作用。
关键词:主观公权利;保护规范理论;统一公法权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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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宁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摘要:现代社会的保险已从单纯移转商人交易风险的契约安排,转变为同时对商人和消费者面临的风险进行移转和管理的制度工具。保险合同法也因此不再是纯粹的商法,而是体现出“精神分裂”特性。立法者需要在继续维持商业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与创新氛围的同时,以强制性规范为消费者设定最低保障标准。这导致了实质性消费者保险规范群,甚而形式上独立的消费者保险法的出现。后者在理念昭示与制度设计方面均有优势,应当成为我国立法的选择,并据此建构保险消费者实体性权利义务体系。但是,普通诉讼程序本身并非一种可使消费者获得救济的良好机制,因而立法还应着手建构以金融申诉专员为核心的ADR机制,为保险消费者实体性权利义务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
关键词:保险合同;主体差异;消费者保险;实体权利义务;程序保障机制
网络型诈骗罪的拟制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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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处分行为是诈骗罪的教义学核心,被骗人信以为真并“自愿”处分财产是诈骗罪有别于盗窃罪的关键。随着线上支付的发展,诈骗罪的行为构造发生变化,由此带来诈骗罪之处分行为的教义学更新:在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的情况下,诈骗罪由传统的二人转模式转向行为人、被骗人、被害人的三角诈骗模式,以财物的占有之转移为主轴,被骗人与被害人是分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才是关键性被骗人,这种转移占有不是占有的弛缓,需要被骗人具有假定的处分意识。被骗人对财产的转移占有应当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完成为标志,这种支付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基于预设的同意之法理,被骗人必须有处分权限,这种处分权限是区分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的关键。三角诈骗其实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并无单独强调的必要。
关键词:诈骗罪;处分行为;处分权限;三角诈骗;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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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六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的司法判决逻辑不仅体现在合议庭做出的判决书中,审委会是决定“难办案件”的重要机构,代表了司法判决的深层逻辑。只有将审委会与合议庭结合起来,才能丰富抽象概括出的司法与政治有机统一命题,也才能完整揭示“中国法官如何思考”。借助某中级人民法院2011-2015年间的审委会记录,通过比较审委会与合议庭对相同案件的不同分析,能够勾勒出两者之间存在的互动机制: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决定了审委会的讨论方向,而审委会的决定既是判决的底线和前提,更是合议庭据以抵抗外在干预的后盾。由于审委会所考虑的很多问题不能够公开,当事人和大众只能通过判决书之外的方式了解这些信息,因此上述互动更像是两者间的“隐匿对话”。审委会的决定更像是利益选择,对其的监督之道不在于公开信息,而在于完善议事规则、健全民主集中制。
关键词:审委会;合议庭;“中国法官如何思考”;民主集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