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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论
传统犯罪网络化:归责障碍、刑法应对与教义限缩-----------------------梁根林/3
法定代表人的内涵界定与制度定位--------------------------------------殷秋实/14
不当生命之诉与人格利益保护--------------------------------------------满洪杰/28
专题研究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劳动法内涵----------------------------------------阎 天/43
供给侧改革中产业行动责任豁免的适用------------------------------------闫 冬/58
论 文
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变更问题------------------------------------------朱广新/67
社科法学的研究格局:从分立走向整合------------------------------------侯 猛/80
民法与商法适用关系的方法论诠释
——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25条为例----------------------钱玉林/88
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之刑法规制限度--------------------------------李振林/97
法检两院的宪法定位与司法改革----------------------------------------- 徐静村/105
域外法制
从“程慕阳案”看移民法遣返的证据规则------------------------- 黄 风 赵 卿/112
绿色债券运作机制的国际规则与启示------------------------------------- 洪艳蓉/124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专栏
地方立法需求与社会经济变迁
——兼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 郑泰安 郑文睿/135
古代保密法:漏泄罪与间谍罪-------------------------------------------闫晓君/147
法律实务
美国“苹果电子书价格垄断案”争点释疑------------------------ -吴 韬 何 晴/160
过度维权的罪与罚
——兼评李海峰天价索赔今麦郎获刑案------------------------------- 简 爱/173
犯罪故意的规范释明与事实认定
——以“复旦投毒案”为例的规范分析------------------------付玉明 杨 卫/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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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犯罪网络化:归责障碍、刑法应对与教义限缩
●梁根林[1]
【内容摘要】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利用信息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域实施传统犯罪的态势悄然成型,传统犯罪趋向网络化,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犯罪的不法属性与不法程度,给刑事归责带来了诸多挑战。对此,《刑法修正案(九)》专门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四个纯正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标志着我国刑法的一个专门领域即网络刑法的真正诞生。但是,我国刑法学者在致力于立法论的客观评价和价值判断的同时,应当跳出立法中心主义的窠臼,将理论关注重点转向解释论范畴内的刑法体系内部控制。
【关键词】 传统犯罪网络化 归责障碍 刑法应对 教义限缩
法定代表人的内涵界定与制度定位
●殷秋实[2]
【内容摘要】 法定代表人通常被理解为法定的唯一能够代表公司对外行为的自然人,由此导致法定代表人制度遭受了诸多批评。这种传统理解以“法定”和“代表”概念为基础。然而,现有理论对这两个基础概念的理解皆存在问题。我国法中的代表和代理并无本质区别,代表只是一种特殊的、适用于公司领域的代理。就对“法定”的理解而言,代表权的产生与消灭、权限范围等均来自公司意思,代表人其实是意定的。代表人也不具有唯一性,经理、董事会在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仍然享有当然的、概括的代理权。这就消解了“法定代表人”的传统含义。法定代表人真正的独特之处在于其配套的登记制度,即其为具有法定公示意义的公司代理人。登记在代理行为效力判定和第三人信赖保护的层面发挥作用,将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公司代理人相区分。
【关键词】 法定代表人 法定 代表 意定代理 登记
不当生命之诉与人格利益保护
●满洪杰[3]
【内容摘要】 不当生命之诉是指医方在对孕妇的产前检查中因过失未能向其提供有关胎儿先天性缺陷的信息,子女于出生后因先天性缺陷向医方提出的民事诉讼。中国各地法院对于不当生命之诉的裁判有肯定和否定两种结果,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损害。在比较法上,对此也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法国最高法院关于支持不当生命之诉的判例为立法所推翻,德国、英国的法院从拒绝对生命价值进行评断的视角否定不当生命之诉的正当性。以色列最高法院对此的立场从肯定转为否定,而荷兰和美国少数州的法院抱持肯定的立场。通过考察可知,不当生命之诉中受到侵害的并非父母权益、子女生命或者先天性残疾本身,而是维持有尊严之生存的人格利益。其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因残疾造成的额外费用以及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包括惩罚性赔偿。不当生命之诉的损害赔偿不应与原告生存的精神利益实行损益相抵,且应与不当出生之诉相区分。
【关键词】 不当生命之诉 人格利益 产前检查 侵权责任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劳动法内涵
●阎 天[4]
【内容摘要】 经济改革与劳动法制密不可分,我国经济改革先后经历了供给侧综合性改革和需求侧改革时期,相应形成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两大法制成果。新时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同样给我国劳动法制提出了新要求。上世纪80年代的美国,里根政府也曾实施过供给侧改革,采用法律手段打击非法罢工,反对为劳动力从无效供给流出设置障碍,支持新兴经济部门根据市场需求重构劳资关系。这些改革举措中的经验可为我们所汲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的劳动法制的调整应以保障劳动者就业利益为重心,通过市场调节就业结构,并处理好政府“有为”与“无为”的关系。
【关键词】 供给侧改革 需求侧改革 劳动法 美国 经验
供给侧改革中产业行动责任豁免的适用
●闫 冬[5]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产业调整阵痛加剧,群体性事件频出,急盼巧思与执念来解时下之困。上世纪80年代,在英国政府启动供给侧改革的初期,也曾遭遇到此起彼伏的产业行动,为在纷杂的规范体系下构建因应之道,政府选择从“责任豁免”切入,在产业自由与秩序的天平上收放“免责事由”这一游码以维持产业关系的动态平衡,为改革的顺利推进铺平了道路。英国政府执“责任豁免”之牛耳在法制轨道上应对产业行动的做法,既维护了劳动者利益的表达,又将对经济改革造成的干扰降至最低,汲取其中之经验,可为构建适合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产业行动免责体系提供借鉴。
【关键词】 供给侧改革 产业行动责任豁免 英国 经验 借鉴
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变更问题
●朱广新[6]
【内容摘要】 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权之外再赋予当事人一方一种变更法律行为的权利,不会直接产生权力意志妨害私人自治之弊,因为法院能否介入法律行为之中,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一方是否行使变更权的自主意思。域外关于法律行为的最新立法也普遍承认可撤销法律行为于个别情形下可予以变更。我国法院也不乏合理适用可变更法律行为规定的判决。总体而言,完全沿袭与全部废弃我国现行法关于可变更法律行为规定的极端做法皆不可取,部分保留可变更法律行为制度并对其加以补充完善的做法比较可行。
【关键词】 可撤销法律行为 撤销权 变更权 意思自治
社科法学的研究格局:从分立走向整合
●侯 猛[7]
【内容摘要】 社科法学并非只是强调“跨”学科,而是注重整合法学与其他学科,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经验事实。从研究进路来看,国内社科法学已经形成规模的是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和法律认知科学。这三种进路存在一定的知识递进关系。从观察视角来看,社科法学可以从宏观社会、微观社会和微观个体的视角展开研究。而且随着实地调查的变化,研究者也需要经常进行视角的转换。从认识论来看,社科法学主张批判主客二分、法律/社会的二元对立观念,强调研究 “视域融合”,即有关法律经验事实的知识要通过研究者、他者和共同面对的世界这样一种三角关系获得。从研究方法来看,社科法学倾向于实现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经验事实与理论抽象、经验研究与规范分析的有机整合。
【关键词】 社科法学 视角转换法 法律经验事实
民法与商法适用关系的方法论诠释
——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25条为例
●钱玉林[8]
【内容摘要】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依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在商事法律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特别规定时相关纠纷适用民事基本法的一般规则。但当出现商事特别法漏洞时,是适用民事基本法的一般规则,还是作为商事法上的漏洞去填补,这一问题常常被忽略。以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关系为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和第25条即未能很好地处理好这个问题。隐名投资合同包含了债权债务的财产关系和股权变动的身份关系,第24条应当对二元法律关系分别加以解释,以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使其具有方法论的基础。第25条确立的裁判规则在内在逻辑和法理上是有待商榷的,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未能优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而《物权法》第106条不宜完全适用于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行为。对于商事纠纷,应充分认识到商法漏洞的存在以及司法填补的意义。
【关键词】 民商关系 法律适用 公司法解释 法律漏洞填补
法检两院的宪法定位与司法改革
●徐静村[9]
【内容摘要】 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一场重大的政治革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步骤。其任务是:通过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并促进法治社会建设;通过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司法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健全各种权力行使的法律制度并形成相互制约关系,有效防治权力腐败以促进法治政府建设。不能将司法改革视为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改革,也不能将其理解为“司法技术”的改革,更不能将其简单地看成是司法权力再分配的改革。司法改革要卓有成效地进行,应首先依据宪法落实法检两院的宪法定位,而这也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宪政前提。
【关键词】 法检的宪法定位 司法改革的目标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之刑法规制限度
●李振林[10]
【内容摘要】 对于愈演愈烈的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现象,无论是刑事立法抑或刑事司法,均进行了较为严厉甚至严苛的规制。但我们绝不能因惩治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而阻滞了金融信息的正常披露、采集与传播。故而在动用刑法规制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刑法规制的限度。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与信息披露的冲突与制衡实际上决定了刑法对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规制限度。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遵循不得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和不能阻滞金融信息的合理使用与传播这两个原则。在上述原则的制约下,刑法在规制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时应注意把握好行为和情节这两个标准,只有当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时,方可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目前对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刑法规制具体标准的设置或限定,应主要落实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适用标准的限定上。
【关键词】 金融信息 金融隐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信息披露 个人信息
从“程慕阳案”看移民法遣返的证据规则
●黄 风 赵 卿[11]
【内容摘要】 证明外逃人员曾在中国涉嫌严重的非政治犯罪是挫败其在外国获得庇护或难民身份的重要法律步骤,各国法制通常为此种证明规定了基本的证明规则,虽然相对于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移民法庭所采用的证明标准较为简单,但仍然要求相关证明具有合理性和明晰性,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充分的、可检验的且合乎逻辑的。我国的一些办案机关有时缺乏对外国证据规则的了解,在为外国的移民法遣返程序提供支持时不得要领,导致在相关法律程序中失利。“程慕阳案”可为此类移民法遣返程序中的证明规则提供分析样本,总结并反思该案将有助于我们参照有关国家的法律要求准备和提供证据,以便在境外追逃追赃中赢得主动权。
【关键词】 境外追逃 移民法遣返 严重的非政治犯罪 合理性标准
绿色债券运作机制的国际规则与启示
●洪艳蓉[12]
【内容摘要】 绿色债券具有良好的投融资功能和环境效益,是发行人、投资者和政府实现多方共赢的金融工具。为建立市场对绿色债券的信任,解决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和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建立了一套包括绿色项目界定与分类、发行人内控与信息披露、外部鉴证与认证在内的保障机制。中国作为发展绿色债券市场的新兴国家,可从这种建立在激励约束机制之上、以市场为导向的制度中获得启示。
【关键词】 绿色债券 国际规则 激励约束机制 启示
地方立法需求与社会经济变迁
——兼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
●郑泰安 郑文睿[13]
【内容摘要】 新修订的《立法法》第72条在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同时,将权限范围限制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这一范围是否符合各地立法需求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对18个较大的市1988年至2014年期间的立法行为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等五个方面的立法需求与城镇化背景下的人口结构和经济结构变迁具有较高的相关性,《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规定使近一半的立法需求不能通过对设区的市自身立法予以满足。这一发现有助于清晰地描述社会经济诸因素与地方立法需求之间的关联,并为科学设置设区的市立法控制机制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地方立法 立法需求 社会变迁 立法权限
古代保密法:漏泄罪与间谍罪
●闫晓君[14]
【内容摘要】 古人对机密泄漏带来的危险早有清醒认识。从秦汉到明清历代法律中均设有“漏泄”和“间谍”犯罪,沿革清晰。何谓秘密以及秘密如何划分等级,对是否构成泄密犯罪至关重要。古代保密主要是国家机密,不涉及对私人秘密的保护。漏泄和间谍犯罪的立法各有取义,但又密切相关。从犯罪主体上看,两类犯罪有“敌我”之分,间谍是敌人或为敌方服务之人,漏泄是我方官员,甚至皇帝信任亲近之人;从主观方面看,间谍是故意犯罪,漏泄是无心疏漏。有心漏泄以间谍罪论处;从情报传播的过程看,漏泄是源头犯罪,没有漏泄,间谍便不能得手,古代为了保密,便从源头抓起,让间谍无从下手。
【关键词】 保密 漏泄 间谍
美国“苹果电子书价格垄断案”争点释疑
●吴 韬 何 晴[15]
【内容摘要】 “苹果电子书价格垄断案”是继“微软垄断案”之后美国法院审理的又一起信息通讯技术领域的反垄断大案。此案的特点是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相互交织,经济分析复杂、争议大,其中的核心争点包括相关市场界定、横向共谋的证明以及纵向代销协议的违法性认定等。美国司法部认为本案的相关商品为电子书市场,但根据交叉网络外部性理论,可以得出电子书与纸质书之间具有相互替代性的结论;法院则对此不置可否,认为苹果公司通过纵向代销协议促成了出版商之间的横向价格共谋,但其援引的先例与本案案情又不完全吻合。经济分析表明,出版商之间具有独立作出决定的可能性。对于苹果公司与出版商之间的代销协议,法院认为构成本身违法,但作为该协议核心的MFN条款又明显具有正负两方面的经济效果。
【关键词】 网络外部性 平行行为 代销协议 MFN条款
过度维权的罪与罚
——兼评李海峰天价索赔今麦郎获刑案
●简 爱[16]
【内容摘要】 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处理,司法实践多以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作为切入点,而刑法理论的关注点则集中于财产法益损害的判断,刑民关系观的差异是产生不同处理结论的根源。索赔数额超过社会通常观念不能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向媒体曝光或向相关部门揭发产品问题也并非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行为,索赔行为并未对财产法益造成侵害,“天价索赔”因不符合构成要件而被排除在犯罪圈之外。权利行使行为原则上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出于刑罚必要性和相当性的考量,且此时行为的违法性有别于一般的财产犯罪,在量刑上应予以适当放宽。
【关键词】 过度维权 非法占有目的 刑民关系观 敲诈勒索罪
犯罪故意的规范释明与事实认定
——以“复旦投毒案”为例的规范分析
●付玉明 杨 卫[17]
【内容摘要】 犯罪故意的认定问题是一个世界难题,既需要对刑事实体法规范进行解读,也需要对诉讼程序中证据规则进行合理适用。我国刑法中对犯罪故意的内容规定明确,但在现实中却面临挑战,需要对其进行规范释明;同时,需要确立犯罪故意事实认定的证据规则,才能走出主观状态认定困境。以“复旦投毒案”为例,对于扑朔迷离、模糊性状的案件,需要结合控辩双方意见,适用证据规则,将主客观事实相结合才能认定犯罪故意。
【关键词】 犯罪故意 事实认定 释明 定罪
[1]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2] 作者单位: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
[3]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本文为201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患者的适当医疗权——过度医疗的民法规制”(项目编号:16SFB2033)与2015年山东大学人文社科青年团队项目“民法典人格权立法研究”(项目编号:IFYT15021)的阶段性成果。
[4]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本文受到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劳动法问题研究”(编号:16FXC024)的资助。
[5]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6]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项目编号:14ZDC018)的阶段性成果。
[7]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8]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文系江苏省第四期“333工程”科研项目《公司纠纷案件裁判说理研究》(BRA2015335)的研究成果。
[9]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10]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非法利用金融信息行为刑法规制研究”(14HZK001)、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4ZDB147)和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中的刑民矛盾及其排除”(14BFX0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1]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本文系黄风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2015年一般项目《境外追逃追赃国际司法合作与国内立法完善研究》(项目批准号:15BFX188)的成果之一。
[12]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13]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6XFX004)及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重大项目、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地方立法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准号:16XW16)的阶段性成果。
[1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本文系囯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研究”(编号:14ZAC02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5]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台北大学法学院。
[16]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成果。
[17]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法中错误论的当代展开”(项目编号:14BFX151)的阶段性成果。